传染病上报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责任报告单位对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城镇应于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农村应于6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对其他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城镇应于6小时内、农村应于1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对丙类传染病和其他传染病,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在第一时间向属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综上所述,不同类型的传染病有不同的上报时间要求,具体情况如下:

1.甲类传染病:城镇应于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农村应于6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2.乙类传染病:城镇应于6小时内、农村应于1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3.丙类传染病: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