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患有慢性肾小球肾炎时的治疗需依据不同情况而定,具体如下:
一、孕早期,如在孕12周以前,且存在大量蛋白尿,建议病人终止妊娠,不然会极为危险;
二、孕晚期,例如孕34周以后可直接终止妊娠,因为此时34周后的胎儿已基本接近成熟,能够进行终止分娩;
三、孕12至34周,若想保留胎儿,可使用对胎儿无影响的药物,如羟氯喹,或者是不通过胎盘代谢的激素等来控制肾脏病。妊娠合并肾小球肾炎,有可能是妊娠后肾脏负担加重,原本未显现出来的肾小球肾炎此时得以表现。还有一种情况是妊娠高血压综合征,这是由于妊娠后的特殊情况致使小动脉痉挛,患者血压升高,血管通透性增加且尿蛋白增多。
总结概况提示:孕妇患慢性肾小球肾炎的治疗要根据不同孕期采取不同措施,同时要注意区分妊娠相关的其他病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