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骨折的具体情况,伤残等级可以分为以下十级:
1.一级伤残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植物状态;
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头面部损伤致:
双侧眼球缺失;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2.二级伤残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完全性失语;
双侧面瘫难以恢复,容貌损毁,完全丧失进食和语言功能。
头面部损伤致: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
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
3.三级伤残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有人帮助;
严重失用或失认症;
单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容貌损毁,完全丧失进食和语言功能。
头面部损伤致: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
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2级以上。
4.四级伤残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中度智力缺损(智商50-59)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严重运动性失语或严重感觉性失语;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
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
阴茎完全缺失。
头面部损伤致: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
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
5.五级伤残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明显职业受限;
社会交往困难。
头面部损伤致: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视力1级;
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低视力2级;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
一眼盲目5级。
6.六级伤残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各种活动降低;
不能胜任原工作;
社会交往狭窄。
头面部损伤致: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视力2级;
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
一眼盲目4级;
或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7.七级伤残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单肢瘫(肌力4级);
颅脑损伤致癫痫中度;
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二项者;
面部瘢痕6cm2以上,或面部条索状瘢痕25cm以上。
8.八级伤残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
单肢瘫(肌力4级);
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9.九级伤残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中度失用或中度失认症;
严重构音障碍;
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4级);
单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10.十级伤残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颅脑损伤致癫痫轻度;
局限性脑损伤致神经系统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