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高血压对孕妇和胎儿/新生儿都有很大危害,包括增加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心脏疾病、肾脏疾病、脑血管疾病、血液系统疾病、肝脏疾病、糖尿病、早产、剖宫产的风险,还会导致胎儿生长受限、早产、低出生体重、胎儿窘迫、新生儿窒息等问题。
妊娠高血压是妊娠期特有的疾病,包括妊娠期高血压、子痫前期、子痫、慢性高血压并发子痫前期以及妊娠合并慢性高血压。那么,妊娠高血压有哪些危害呢?
一、对孕妇的危害
1.增加妊娠期高血压疾病风险
(1)妊娠期高血压:妊娠20周后首次出现高血压,收缩压≥140mmHg和(或)舒张压≥90mmHg。
(2)子痫前期:妊娠20周后出现高血压,收缩压≥160mmHg和(或)舒张压≥110mmHg;蛋白尿≥0.3g/24h或随机蛋白尿≥(++)。
(3)子痫:子痫前期基础上发生不能用其他原因解释的抽搐。
(4)慢性高血压并发子痫前期:妊娠20周前收缩压≥140mmHg和(或)舒张压≥90mmHg,妊娠期无明显加重;或妊娠20周后首次诊断高血压并持续到产后12周以后。
(5)妊娠合并慢性高血压:妊娠前或妊娠20周前收缩压≥140mmHg和(或)舒张压≥90mmHg,妊娠期无明显加重。
2.增加心脏疾病风险
(1)妊娠期高血压:产后12周内恢复正常。
(2)子痫前期:产后12周仍持续存在。
(3)子痫:产后12周仍持续存在。
3.增加肾脏疾病风险
(1)妊娠期高血压:产后12周内恢复正常。
(2)子痫前期:产后12周仍持续存在。
(3)子痫:产后12周仍持续存在。
4.增加脑血管疾病风险
(1)妊娠期高血压:产后12周内恢复正常。
(2)子痫前期:产后12周仍持续存在。
(3)子痫:产后12周仍持续存在。
5.增加血液系统疾病风险
(1)妊娠期高血压:产后12周内恢复正常。
(2)子痫前期:产后12周仍持续存在。
(3)子痫:产后12周仍持续存在。
6.增加肝脏疾病风险
(1)妊娠期高血压:产后12周内恢复正常。
(2)子痫前期:产后12周仍持续存在。
(3)子痫:产后12周仍持续存在。
7.增加糖尿病风险
(1)妊娠期高血压:产后12周内恢复正常。
(2)子痫前期:产后12周仍持续存在。
(3)子痫:产后12周仍持续存在。
8.增加早产风险
(1)妊娠期高血压:无明显诱因,妊娠<37周分娩。
(2)子痫前期:无明显诱因,妊娠<34周分娩。
(3)子痫:无明显诱因,妊娠<34周分娩。
9.增加剖宫产风险
(1)妊娠期高血压:无明显诱因,剖宫产率较正常孕妇增加。
(2)子痫前期:无明显诱因,剖宫产率较正常孕妇增加。
(3)子痫:无明显诱因,剖宫产率较正常孕妇增加。
二、对胎儿/新生儿的危害
1.增加胎儿生长受限风险
(1)妊娠期高血压:无明显诱因,胎儿生长受限发生率为2%~8%。
(2)子痫前期:无明显诱因,胎儿生长受限发生率为6%~18%。
(3)子痫:无明显诱因,胎儿生长受限发生率为20%~40%。
2.增加早产风险
(1)妊娠期高血压:无明显诱因,早产发生率为9%~16%。
(2)子痫前期:无明显诱因,早产发生率为15%~30%。
(3)子痫:无明显诱因,早产发生率为20%~50%。
3.增加低出生体重风险
(1)妊娠期高血压:无明显诱因,低出生体重发生率为8%~16%。
(2)子痫前期:无明显诱因,低出生体重发生率为15%~30%。
(3)子痫:无明显诱因,低出生体重发生率为20%~50%。
4.增加胎儿窘迫风险
(1)妊娠期高血压:无明显诱因,胎儿窘迫发生率为6%~18%。
(2)子痫前期:无明显诱因,胎儿窘迫发生率为15%~30%。
(3)子痫:无明显诱因,胎儿窘迫发生率为20%~50%。
5.增加新生儿窒息风险
(1)妊娠期高血压:无明显诱因,新生儿窒息发生率为6%~18%。
(2)子痫前期:无明显诱因,新生儿窒息发生率为15%~30%。
(3)子痫:无明显诱因,新生儿窒息发生率为20%~50%。
综上所述,妊娠高血压对孕妇和胎儿/新生儿都有很大的危害,严重威胁母婴健康。因此,孕妇在怀孕期间应定期进行产前检查,及时发现和治疗妊娠高血压,以保障母婴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