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性红斑狼疮的诊断标准

系统性红斑狼疮的诊断标准为:在除外感染、肿瘤和其他结缔组织病后,如具备4项或4项以上症状,即可确诊,包括颧部红斑、盘状红斑、光过敏、口腔溃疡、关节炎、浆膜炎、肾脏病变、神经病变、血液学疾病、免疫学异常、补体降低和抗核抗体异常。

系统性红斑狼疮的诊断标准如下:

1.颧部红斑:固定红斑,扁平或高起,在两颧突出部位。

2.盘状红斑:片状高起于皮肤的红斑,黏附有角质脱屑和毛囊栓;陈旧病变可发生萎缩性瘢痕。

3.光过敏:对日光有明显的反应,引起皮疹,从病史中得知或医生观察到。

4.口腔溃疡:口腔或鼻咽部无痛性溃疡。

5.关节炎:非侵蚀性关节炎,累及2个或更多外周关节,有压痛、肿胀或积液。

6.浆膜炎:胸膜炎或心包炎。

7.肾脏病变:尿蛋白>0.5g/d或+++,或管型(红细胞、血红蛋白、颗粒或混合管型)。

8.神经病变:癫痫发作或精神病,除外药物或已知的代谢紊乱。

9.血液学疾病:溶血性贫血,或白细胞减少,或淋巴细胞减少,或血小板减少。

10.免疫学异常:抗dsDNA抗体阳性,或抗Sm抗体阳性,或抗磷脂抗体阳性(包括抗心磷脂抗体、狼疮抗凝物、至少持续6周的梅毒血清试验假阳性三者中具备一项阳性)。

11.补体降低:C3、C4、CH50降低。

12.抗核抗体:在任何时候和未用药物诱发“药物性狼疮”的情况下,抗核抗体滴度异常。

以上11项中,符合4项或4项以上者,在除外感染、肿瘤和其他结缔组织病后,可诊断系统性红斑狼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