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日施行的修订版《药品管理法》明确指出以下情况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以下情况则为劣药: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总结概况提示:该内容详细规定了假药和劣药的具体情形,这对于药品的管理和监督至关重要,有助于保障公众用药的安全和有效性。明确区分假药和劣药的定义,能更好地规范药品市场,维护患者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