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血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定,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严格禁止血站违反前款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不能献血:

拔牙或其他小手术后未满半个月;阑尾切除术、疝修补术及扁桃体手术未满三个月;较大手术后未满半年者。

感冒、急性胃肠炎病愈未满一周者,急性泌尿道感染病愈未满一个月者,肺炎病愈未满三个月者。

某些传染病:如痢疾病愈未满半年,伤寒病愈未满一年者,布氏杆菌病病愈未满二年者,疟疾病愈未满三年者。

皮肤局限性炎症愈合后未满一周者,广泛性炎症愈合后未满两周者。

此外,以下人群也不适合献血:

高度近视或眼底有病变者;

有癫痫病史、抽搐、晕厥病史者;

有慢性皮肤病者;

过敏性疾病及反复发作过敏患者;

各种结核病患者;

心血管疾病患者,如各种心脏病、高血压、低血压、心肌炎以及血栓性静脉炎等;

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如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以及支气管扩张肺功能不全;

消化系统和泌尿系统疾病患者,如较重的胃及十二指肠溃疡、慢性胃肠炎、急慢性肾炎以及慢性泌尿道感染、肾病综合征、慢性胰腺炎;

血液病患者,如贫血、白血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及各种出、凝血性疾病;

内分泌疾病或代谢障碍性疾病患者,如脑垂体及肾上腺疾病、甲亢、肢端肥大症、尿崩症及糖尿病;

器质性神经系统疾病或精神病患者,如脑炎、脑外伤后遗症、癫痫、精神分裂症、癔病及严重神经衰弱等;

寄生虫病及地方病患者,如黑热病、血吸虫病、丝虫病、钩虫病、囊虫病及肺吸虫病、克山病和大骨节病等;

各种恶性肿瘤及影响健康的良性肿瘤患者;

做过切除胃、肾、脾等重要内脏器官手术者;

慢性皮肤病患者,特别是传染性、过敏性及炎症性全身皮肤病,如黄癣、广泛性湿疹及全身性牛皮癣等;

眼科疾病患者,如角膜炎、虹膜炎、视神经炎和眼底有变化的高度近视;

自身免疫性疾病及胶原性疾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皮肤炎、硬皮病等;

有吸毒史者;

同性恋者、多个性伴侣者;

体检医生认为不能献血的其他疾病患者。

总之,献血是一种无私的行为,但在献血前,应该了解自己的身体状况是否适合献血,并遵守献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同时,献血也应该在正规的采血机构进行,以确保献血的安全和卫生。